- 有關知識產權
- 有關商標
- 有關版權
有關知識產權
1.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泛指一組無形的獨立財產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外觀設計權、植物品種保護權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權。知識產權對於我們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衣物牌子、報章上的文章、電視節目、流行歌曲、電影及時裝設計等等,均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2.什麼是知識產權授權協議?
當知識產權擁有人(稱為授權人)向另一人(稱為獲授權人)給予允許,讓其使用授權人的知識產權時,即屬批出知識產權授權。這種允許(或授權)以合約形式記錄,列明立約各方在該授權下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授權可以是:
- 專用的,指獲授權人是唯一獲授權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人,即使擁有人也不能使用該知識產權
- 唯一的,指獲授權人是唯一獲批予授權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人,但擁有人亦保留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
- 非專用的,指授權人可決定批出多少次授權,同時亦保留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
有關商標
1.商標由什麼組成?
商標可以由:
- 文字(包括個人姓名);
- 徵示;
- 設計式樣;
- 字母;
- 字樣;
- 數字;
- 圖形要素;
- 顏色;
- 聲音;
- 氣味;
- 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
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2.什麼是商標的侵犯行為?
凡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註冊,如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有以下行為,則該人即屬侵犯該註冊商標 [《商標條例》第18條]:
-
- 就與該等貨品或服務相同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誌;或
- 就與該等貨品或服務相類似的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誌,及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或
- 就與該等貨品或服務相同或相類似的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商標相類似的標誌,及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或
- 就任何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誌,且對該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
以下例子均構成「使用」該標誌 [《商標條例》第18(5)條]:
-
- 將標誌應用於貨品或其包裝上;
- 在標誌下要約售賣貨品或為售賣而展示貨品;
- 在標誌下要約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
- 在商用紙張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標誌。
在審視兩個商標是否相似時,考慮因素包括它們在外觀、呼叫方式和/或含義上的整體相似程度。在審視使用該標誌會否相當可能令公眾產生混淆時,一般會遵循普通法原則,考慮所有與情況相關的因素。
不屬侵犯註冊商標的例外情況:
- 使用標誌以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
- 因有需要顯示某貨品或服務的原定用途(例如作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該商標;
- 以上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作出,則不屬侵犯註冊商標。
3.什麼是假冒?
當一名商人非法地向其他人作出虛假陳述(誤導)自己的貨品或服務,就是其他商人的貨品或服務,這便會構成假冒 。
商人的虛假陳述,一般是以下述方式作出:
- 模仿其他商人的商標或品牌;
- 模仿其他商人的貿易商號或個人名字;
- 模仿其他商人的貨品包裝、標籤或式樣;
- 模仿其他商人創造的虛構故事角色。
要成功就未注冊商標控告另一方假冒,原告人必須確立以下三點:
-
- 原告人因該商標就自己的貨品或服務享有商譽或名譽(例如有關的貨品 / 服務已為公眾所認識);
- 被告人已作出虛假陳述,引致或很可能引致公眾相信被告人的貨品或服務,就是原告人的貨品或服務;及
- 原告人因此蒙受或很可能蒙受損失(通常是生意損失)。
有關版權
1.什麼是版權的侵犯行為?
版權的侵犯行為包括:
1)直接侵犯版權(被告無需知情)
例如:
- 複製 ;
- 租賃作品予公眾;
-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
- 向公眾提供複製品;
-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
- 廣播作品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節服務內;
- 改編或作出與改編有關的作為。
2)間接侵犯版權(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為版權複製品)
例如:
- 輸入或輸出侵犯版權複製品 ;
- 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 ;
- 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
- 允許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表演 ;
- 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權表演,等等。